事情的開始~ <--關於這部落格的故事,這篇是最簡單的介紹

2011年7月28日

判決書系列~背景故事

blog背景用的是陳武鎮老師的畫作,判決書系列 第27張
用的公文就是蔣介石改判黃溫恭死刑這張




























判決書其他系列,請見
http://www.tongyi.com.tw/photo-01.pdf
此為pdf檔,檔案大小約10MB,建議按右鍵<鏈結另存新檔> 後再行開啟

2011年7月23日

2011/07/15 頭家來開講

 



要說的其實也已經重複說過了
關於道歉認錯這部分,希望政府能真的去做
主動清查遺物、聯絡家屬並歸還
我們是第一個例子,但未必是唯一

2011年7月18日

關於東北與共產黨

近日來一直有看到一些說法
說黃溫恭醫師曾在中國被捕加入共產黨

查了一下資料來源,是出自

白色恐怖/給子的遺書副本:要像鋁一樣有用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9.08.02 02:21 pm

我當面問過我舅舅黃大一關於他在東北被捕是否有任何證據?
他說不是他說的,是聯晚的這位記者高凌雲自己寫的

作為這幾年來家族裡主要的追尋者

我必須說我不曾看到或找到任何他在中國東北有被捕或者加入共產黨的任何實據
目前比較可信的資料是有提到他在中國東北合江省鶴岡炭礦病院擔任軍醫
但我手上任何資料或是訪談結果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他在東北被捕或是加入共產黨的任何資料

如果有任何人有這方面的資料,歡迎提供給我
或是高凌雲有看到這篇,也歡迎和我連絡
我真的想知道這說法究竟是怎麼來的

2011年7月17日

我們需要真正的轉型正義


 「我的死屍不可來領。我希望寄附台大醫學院或醫事人員訓練機關。我學生時代實習屍體解剖學得不少的醫學知識。 此屍如能被學生們解剖而能增進他們的醫學知識,貢獻他們,再也沒有比這有意義的了。」

這是我外公黃溫恭先生在1953年被槍決前寫給我外婆的遺書,很遺憾的,他的心願並沒有實現。這五封遺書並沒有交還給家屬,而是和其他公文一起歸檔,最後進了國家檔案局。直到2008年我主動去檔案局申請才首次見到這些遺書的影本。然而這時我外婆已經失智而無法得知她的先生曾在56年前寫信給她了。因此,我們肯定政府歸還遺書的舉動,儘管並非出於主動。

身為政治受難者家屬,我在這裡有三點訴求:
第一、政府應主動清償未歸還的受難者遺物,主動聯絡家屬歸還。這不應該是家屬的責任,這是政府的責任。還有多少的私人文件、私人物品流落在政府手中而家屬毫不知情的政府應該負起責任做有系統的清償及主動歸還。

第二、清理各機關檔案,建立各機關裁撤後相關移交法規。目前狀況是所有檔案及卷宗散落各機關,沒有統一歸檔並整理。公布加害者名單,建立加害者之牆。也許今日沒有法源依據把當初的軍法官、保安司令部人員送上法庭,但我們應該有知的權利,我們要知道當初的加害者是誰,當初哪個軍法官承辦了哪些案子,哪些案件又是由哪些特務偵辦,我認為政府應該公布這方面資料並且放在博物館供大眾參觀。

第三、真正的認錯與道歉逝者已矣,生者我相信還不在少數。我希望聽見的道歉是某某人出來公開懺悔說他當年曾經偵辦或審判了哪些案件,而這是不對的,他在此為他所負責過的案件道歉。我的外公是當年是留學日本的齒科醫師,回台開業不久即被捕。國民黨的說法是一貫的匪諜和叛亂。一審軍法官判決十五年,公文送到蔣介石手上,他一句話改判成死刑。就這樣奪走我外公三十三歲的年輕生命。我相信除了蔣介石以外,其他整個國家共犯系統裡一定還有加害者活到現在。 但是有任何一個人出來為他當年的行為道歉嗎一個都沒有我們要的不是一個總統代表空泛的道歉,再補發一張事隔數十年的名譽回復證書,但是加害者毫無反省認錯之心! 並且應該比照二二八,把補償改成賠償。

另外我在這裡想公開告訴馬英九總統, 當你在提及過去蔣介石的豐功偉業的時候,請你不要刻意忽略他獨裁、殺人如麻、滿手血腥的這一面。有多少的家庭,包括我家在內,因他而破碎! 他並不是法官,當初憑著一己好惡就可以定人死罪,而這些被他判死的人他連見都沒見過。這樣的事情,於情、於法、於理都不容! 希望馬總統能真正面對歷史,不該也不應迴避蔣介石罪大惡極的這部分

2011年7月12日

55年前的遺書.....

外公的台南二中畢業照






2008年和檔案局申請了當年的檔案。
得到了一些從未公開過的資料。
當中最意外的是,五封遺書(或說信件)。

分別是寫給妻子、三個子女和妻子的妹妹的。

時隔五十五年,我母親才見到這本應該屬於她的信件。
最初也是最終,唯一一封她父親留給她的信。 








這些信都寫於五月十九日的深夜。









對照公文是五月二十日半夜兩點開庭宣判。
清晨六點執行槍決。

應該就是這宣判完到槍決前的四個小時所寫下來的絕筆信。
宣判 1953/05/20 AM2:00
執行 1953/05/20 AM6:00






 



























台北憲兵隊本部報告表



































無人認領之遺體由極樂殯儀館代為處理。


2011年7月11日

曾發生過的歷史~白色恐怖!

白色恐怖真的不是太遠~
至少就發生在我家人身上。

我外公於1953年被槍決在馬場町刑場
案件名稱是:台灣省燕巢工委會支部案。
得年33歲!

他父親是中醫師,他本人是留日醫師。
至於詳細情形,說真的,我真的很想知道。

他本來被判刑十五年。
有個叫做蔣介石的人,把他改成死刑。
直到2007的「再見,蔣總統」特展,我才知道這件事。



我外婆有阿茲海默症已經十餘年了
她現在不認得我們這些孫子孫女
但是永遠都記得要帶身分證....
據說在外公過世之後,警備總部每天照三餐拜訪外加查戶口所帶來的影響

連二十餘年後,我母親大學畢業
應屆申請到美國研究所外加全額獎學金
很抱歉,就是不給你護照!
你就是黑五類,你就是不能出國。

這些事情,真的很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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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於2008/11/05發表於PTT八卦版。

2011年7月10日

遺書

 


























這是他寫的第一封信,留給外婆的。
正確來說是寫給外婆的最後一封信。

上圖是信件的部分照片。

以下是第七頁內容:

留給心愛的清蓮 1953.5.19 夜

7
請妳替我向大家 道謝 生前之愛顧。 大家對我極好
無比的了,我相信此後他們對妳也一定繼續很好的。
非常誠懇地 祝福 他們的康樂! 祝福兒子們的健
康!無止境的進步!祝福妳的青春永存!幸福!快樂!
我這 拼 命 的祈願 確信 一定能達到的。
我的死屍不可來領。我希望寄附台大醫學院或醫事
人員訓練機関。我學生時代 實習屍體解剖學得
不少的醫學知識。 此屍 如能被學生們解剖 而能
增進他們的醫學知識,貢獻他們,再也沒有比這
有意義的了。以前送回去的兩顆牙齒,可以說就是
我的死屍了。遺品也不必來領。沒有什麼貴重值錢的,
予定全部送給難友們。謝謝妳的很多小包、錢、及信。對不起。
嗚呼!最後的時間到了…緊緊地抱擁著妳的幻影我瞑目而去……
再給我吻一回!喊一聲!清蓮!

2011年7月9日

遺書~之二









 







































最疼愛的春蘭 1953.5.19 夜
妳還在媽媽肚子裡面,我就被捕了。父子不能相識!嗚呼!世間
再也沒有比這更悽慘的了。 隨然我沒有看過妳,抱過妳,吻
過妳,但我是和大一、鈴蘭一樣疼愛著妳。 春蘭! 認不認我
做爸爸呢? 慕愛我嗎? 慚愧的很!我不能盡做爸爸的義務。
春蘭!妳能不能原諒這可憐的爸爸啊?
春蘭!我不久就要和世間永別了。 用萬分的努力來鎮靜
心腦,來和妳做一次最初而最終的紙上談話吧。我的這心情
恐怕妳不能想像吧! 嗚呼!臨於此時不能見妳一面,抱妳一回,
吻妳一嘴…………我甚感遺憾! 長恨不盡!
我相信妳很切実地愛要知道爸爸的事及爸爸的面貌吧!
関於我的事,請媽媽講給妳聽聽吧。 爸爸回台以來照的像片
不多,沒有適当的像片可給妳。連結婚紀念寫真都沒有照過。
我告訴妳,如果妳要爸爸的像片。由医專的同學,孫瑞辰
先生??王万全先生 借 我 医專畢業紀念照的像片來復照吧。


那相片有兩張,一張是穿制服,戴角帽。一張是穿西裝。
春蘭!如果可能的話,爸爸希望妳做頂好的的律師。這是
爸爸片面的妄想而已。 可能的話是萬分湊巧的。 但不可能的
話,那不必勉強照這樣。
爸爸相信妳的身体、性質、頭腦都很好。我相信妳的
將來一定是光明燦爛的。春蘭!妳不可因失了爸爸而灰心
自暴自棄,走入歧途。 爸爸希望妳,克難、努力,成為社會最
有用的好人材,過著,愉快而有意義的人生。
爸爸囑望妳好好的聽媽媽的教訓,和,哥哥,姊姊要互相
勉勵,協力。充滿著求知渴望的精神日日求進步。
爸爸非常誠懇的祝妳,健康!美麗!愉快!及無止境的進步!
嗚呼!離別的時間到了。 連喊著妳的名 春蘭,春蘭,
春蘭……爸爸冥目而去了。

2011年7月8日

重逢

外婆在2009年的7月22日離我們而去了。
之前外婆的病情一直反覆,本來希望
外婆復原之後再把外公留給她的信交給她的。
終究,沒能等到外婆康復。

臨終前,我反覆讀了兩次外公的信給外婆聽。
我相信她有聽到的。

告別式現場




相隔半世紀,終於聚首。
相對白髮紅顏。

關於蔣介石

這些政治案件中,判決者並非法官。
而是,蔣介石。

所有的判決需要他層層批准才可執行。
要說是所有死刑都是他批的也可。

槍決前後也必須呈上生前/死後照片給他看。
來證明他想消滅的人的確已經確實消失為止。

黃溫恭死刑,餘如擬。 蔣中正印 五、四



 















參謀總長 呈請總統 檢呈(槍決)執行照片